醫藥網7月27日訊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辦公室)、衛生計生委、相關部門,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各相關藥品生產企業,申康醫院發展中心,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為進一步加強醫藥購銷領域行風建設,杜絕商業賄賂違法違規行為,切實降低本市自費藥品“虛高”價格,減少不必要的自費藥品采購和使用,促進臨床合理用藥,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自費藥品負擔,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自費藥品采購和使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自費藥品采購管理
(一)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采購的自費藥品均須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醫藥機構藥品“陽光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醫〔2014〕787號)規定,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簡稱“陽光平臺”)采購。
(二)本市對通過陽光平臺采購的自費藥品,全面實行“品種直接掛網,價格議定成交”的掛網采購做法,即藥品生產企業(或委托企業,下同)主動向陽光平臺提供藥品基礎信息和外省市價格信息,醫療機構必須與生產企業通過陽光平臺議定成交價,并將成交價在陽光平臺上公開后方可采購。成交價不得高于同企業同品種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蘇、廣東等省級藥品采購平臺上的采購價。
(三)藥品生產企業應主動提供自費藥品基礎信息和外省市價格信息,并按規定定期更新,如存在錯報、漏報的,經核實后1年內暫停涉及藥品的掛網資格,同企業1年內累計發生3次(含)以上的,1年內暫停該企業所有自費藥品掛網資格。
(四)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簡稱“市藥事所”)依據藥品生產企業主動提供的自費藥品基礎信息和外省市價格信息,以及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歷史采購價、同通用名劑型其他企業價格等信息,在平臺予以公示,供醫療機構議價參考,同時做好動態維護,接受監督。
(五)對現行陽光平臺上已經掛網的自費藥品,如近半年內無采購量的,撤銷掛網信息;有采購量的,取消原企業自主申報價,醫療機構應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90天內按本通知規定與生產企業議定成交價后方可繼續采購。
二、加強自費藥品使用管理
(六)醫療機構和醫師不得誘導或強迫患者使用自費藥品。確因臨床需要,必須使用自費藥品的,應嚴格履行書面告知制度,經患者或其委托人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七)醫療機構和醫師不得誘導或強迫患者院外購買自費藥品。對臨床確實需要的,醫療機構必須予以配備,保證安全合理用藥。對個別患者人數極少、使用量極少的自費藥品,如需建議患者院外購買,醫療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審批或備案制度。
(八)醫師為患者開具自費藥品,不論患者是院內或院外購買,均應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的相關要求,完善門診、住院病歷及電子病歷中自費藥品使用記錄。
(九)醫療機構應將患者就醫時使用的自費藥品納入醫院內部管理,對患者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均應開具相應的票據,并按相關財務規定管理,自費醫藥費金額應全部計入現金支付欄目,同時按規定如實上傳醫保、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
三、加強自費藥品綜合監管
(十)各辦醫主體應對定點醫療機構投資企業、出租場地經營藥品器械加以清理整頓,杜絕定點醫療機構出現規避執行自費藥品采購和使用管理的“體外循環”現象。
(十一)本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自費藥品的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組織自費藥品掛網采購工作,對醫療機構采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醫保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依職權加強對醫療機構自費藥品使用的監督檢查,對執行落實不到位的醫療機構要通報批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查實存在商業賄賂行為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時通報藥品集中采購部門暫停涉事藥品的采購資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醫藥代表的登記備案管理,醫藥代表應嚴格執行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的規定。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區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藥品經營單位銷售自費藥品價格行為的監管,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工商管理、商務部門負責加大對自費藥品的市場監管,引導和規范零售藥店自費藥品銷售行為;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部門負責支持陽光平臺系統升級和改造,以利于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自費藥品采購管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執行。有關自費藥品掛網采購的具體要求和操作辦法由市藥事所負責制定并實施。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7月11日 |